【人民法庭在身边】已过户的二手房未交付前出现漏水损失由谁承担?

2024-01-08 10:29:03 新闻动态

  【人民法庭在身边】已过户的二手房未交付前出现漏水,损失由谁承担? 原创 孝陵卫法庭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在定分止争、服务群众的第一线,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玄武法院锁金村人民法庭和孝陵卫人民法庭充分的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人民群众关心的婚姻家庭、继承、涉未成年人、物权保护、房屋租赁、劳动争议、旅游纠纷等案件,热情参加基层社会治理,不断的提高司法能力,服务辖区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近期,玄武法院微信公众号,通过“人民法庭在身边”系列展示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2020年5月26日,陈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当日就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约定7月30日交房,交房当日付清尾款5万元。7月25日,丁某搬离房屋,但第二天楼下住户发现楼上漏水。遂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丁某,经检查,系厨房一处隐蔽水管破裂,致地板及部分家具被淹,部分地板已起拱。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陈某拒绝收房。丁某则单方将水淹的原木地板用复合地板来更换修复。因双方对逾期交房、损失赔偿产生争议,陈某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认为:1、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单方进行的修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期短,地面未干燥即施工,对门框,衣柜等亦受潮但未作修复;二是原来为原木地板,现以复合地板修复,品质降低。因地板有发霉风险,原告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除一间卧室的地板仍为复合地板,对其他房间的复合地板均作了拆除和更换。被告的修复大部分为无效修复,仍应赔偿相应的损失。2、丁某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约定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延期交房,丁某应赔偿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陈某共提出了14万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丁某提出:为了按时交房,被告提前五天搬家,搬家后第二天水管爆裂,这是意外事件,被告没有一点过错,产权已过户,风险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违约的主观意图,房子存在瑕疵,被告可以在交房后正常维修,与合同约定并不冲突。但原告采取了对双方都不利的做法,坚决不收房,根据合同的约定,附属设施不合格不代表房屋不能交付,租金损失是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修复时对地面已作烘干处理,原告怀疑地板会发霉,将新安装的复合地板拆除,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手房交易有特殊性,产权过户与房屋交付不一定同时完成,本案即是约定的实际交付日期滞后产权过户登记一个多月。法院认为,应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交付”,如遇到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的损毁、灭失,在产权过户后应由买方承担。对于水管老化破裂导致的物的损失,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范的对象,而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换言之,出卖人对标的物隐含着标的物无隐蔽瑕疵的承诺,案涉水管老化属于隐蔽瑕疵,与房产是否过户登记或实际交付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地板泡水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有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又约定“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修不符合约定,按不符部分的市场行情报价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辩称,其于7月25日即已搬家,发生淹水事故后,不是被告不愿交付,而是原告以赔偿金额未谈拢为由拒绝收房,根据合同约定,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屋内设施有所损坏,被告亦是“按不符部分的市场行情报价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评估报告确定维修工期为一个月(不包含房屋装修后去除异味的等待时间),原告主张该房如出租,租金大约为5000多元,被告则辩称租金大约为3500元左右。法院参考同地段的租金水平,结合本案案情,因维修期间原告确实存在不能入住的居住利益损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5000元的租金损失。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产权过户是一种交付行为,如果发生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住宅灭失,应以产权过户时间来分配风险,即灭失的损失应由作为产权人的买受人承担。但本案中,二手房的交付往往滞后产权过户的日期,在房屋钥匙交付前出卖人搬家后发生漏水,风险由谁承担,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风险转移说。即钥匙交付前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观点是瑕疵担保责任说。这个观点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即出卖人对所出售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出卖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无论适用哪种观点,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无影响,因漏水发生在房屋钥匙交付之前,出卖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双方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修复的做法不妥,导致矛盾复杂化。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从物尽其用、节约世界资源的角度,如果原告愿意利用,可以相应地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如果原告有合理的理由(如龙骨未干有发霉的风险)不愿意利用,则被告的修复费用有不能抵偿原告损失的风险。

  原标题:《【人民法庭在身边】已过户的二手房未交付前出现漏水,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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